申请人: 工作单位:
住所地(经常居住地):
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| 姓名 | 关系 | 工资性收入(元) | 生产经营性收入(元) | 其他收入(元) | 合计(元) |
本人 | ||||||
总计 | 家庭人均收入(元) | |||||
资产状况 | 房产:□无 □有 套, 平方米 | |||||
汽车(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):□无 □有 | ||||||
现金、存款、有价证券等资产: 元 | ||||||
重大支出 |
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∏误,如有不实,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(公章)
法定代理人(签字): 联系电话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注:1.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、单位。无相关规定的,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而后點了點頭地的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你又躲什么证单位。
2.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∩的家庭成员的,申请人仅★填报个人情况。
3.重大支對面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光芒爆閃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。